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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空姐自杀案一审宣判 有妇情夫被判赔15万》的点评
作者:杜老师 时间:2013-01-10 16:10:28  浏览:2887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da6f020100ouoh.html  


http://news.sina.com.cn/s/2011-01-22/054321856709.shtml

 

南都讯 记者 陈乐伟 通讯员 戴海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日前对广受关注的空姐于丹丹自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支付原告魏××人身损害赔偿款12510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5107.18元。

  宝安法院昨天向媒体通报,作出这样的判决,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对于丹丹的死亡,公安机关已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定性为自杀。于丹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其因自身情感等问题选择结束生命,对这样的不幸结果于××本人具有主要过错。二、与于丹丹有着特殊情感关系的被告陈××,无论在年龄还是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都较之于丹丹有更多的优势,在双方发生情感纠葛时,被告陈××应当更多地感知到于丹丹处在感情脆弱的时候。三、事发当天,在于丹丹发送有自杀倾向的短信给被告时,被告陈××没有基于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加以判断,而是发送了一些令人易产生悲伤、厌世情绪的短信给于丹丹,对于丹丹意欲自杀的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通报称,综合以上三方面的考虑,本院认为对于丹丹的离世,被告陈××未基于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充分履行保障于丹丹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丹丹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事件回放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魏××之女于丹丹考入中国民航大学。2009年8月27日,于丹丹在北京一家酒店接受相关空乘人员培训时,与负责酒店经营及空乘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被告陈××(已婚)相识,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0年2月下旬,于××向陈××提出结束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3月7日13点许,于××离开单位到锦江之星旅馆开了一间单人房,于下午时段内在该旅馆509号房间自缢身亡。2010年3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于丹丹系自缢死亡。

 

深圳空姐自杀案一审宣判 有妇情夫被判赔15万

对这条消息的一个点评:

这个故事颇耐人寻味

1.这种故事公开化,司法介入到情感领域,有点不伦不类

2.如果是这个男的有问题,那么法律的条款在哪里?判罚金额怎么算的?15万算青春损失费么?还是可怜女方家庭的补偿?

3.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作为男方他有能力去辨别女方真的要自杀么?因为我们知道往往在分手的过程中,女方多次要挟自杀,而让男方有所谓的“狼来了”的效应。

4.怎么读怎么好生奇怪:这样的判罚是为了让男人玩小三需要更多的心理学知识么?还是坚决制止男方玩小三呢?不伦不类

5.女方家长跟孩子的关系耐人寻味。如果说孩子不跟家长说自己是小三,那么这个责任该女方承担,如果说孩子已经跟家长说过了,为何家长不及时制止?包括请专业人员帮助孩子从一段纠缠不清的感情中走出来?在此种情况下,家长又该承担什么责任?也就是说,男方20%的判定标准从哪里来?

6.这样的判罚标准考虑了女方是空姐这样的身份么?这样的案例有普遍的推广价值么?

7.这样的判罚经得起时间的推敲么?

8。这样的判罚跟新婚姻法有何关系?也就是说该案例是为了配合新婚姻法的实施么?如果是,那么作为一个男人来说,是不是让人误以为:玩小三不可怕,只要有足够的钱。对于有钱人来说,15万算个啥?

9.等等,太多的问题。当一个情感问题跟司法相结合的时候,法官们,你们懂得情感相处之道么?你们究竟在向社会传达什么样的信息,你们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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